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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办案的程序规定

行政办案的程序规定

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
1. 受理案件

执法人员在巡视检查中发现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规定的违法、违规行为的情形应当立案处理。

公民、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、投诉及违法、违规行为人主动交代的适用《规定》规定的违法、违规案件,经查明情况属实,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。

上级机关交办或相关行政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违法、违规案件,经审查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。

情节明显轻微,经教育当场改正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。

2. 调查取证 :

立案后,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,收集证据。

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,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:书证、物证、证人证言、视听资料、当事人陈述、鉴定结论、现场勘查笔录等。

执法人员应当收集、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据作为书证。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,可以复制,但复制应当标明“经核对与原件无异”、“注明原件出处”,并由出具书证人签章。

调查取证,应当制作《现场勘验、检查笔录》和《询问调查笔录》,并做好现场拍照或录音、录像工作,必要时,须绘制现场图。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时,应有当事人在场。当事人拒绝到场的,应当在《勘验、检查笔录》中注明。

3. 审理决定 :

案件调查终结后,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案件调查报告,提出处理意见,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,连同案卷按程序上报审批。

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,或者由审判员、陪审员组成合议庭。

对于违法事实确凿,且具有特定情形的,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,并可以当场收缴罚款。

4. 法律依据 :

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,以法律为准绳。

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、公正、公开、及时的原则,尊重和保障人权,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。

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,教育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。

5. 其他相关规定 :

关于管辖,一般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,但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,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。

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。

这些程序规定旨在确保行政案件的公正、合法、及时办理,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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